湖南轸宽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衡东

建设工程尾款拖欠,合同价与结算价不一致、共同被告不认账怎么办?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本所代理结果

本所胜诉

核心结论: 法院缺席判决合同相对人支付工程尾款63568元及按一年年利率计付的利息;原告主张的更高结算尾款、四倍LPR利息及另一公司连带/共同付款责任未获支持。本所代理原告胜诉(主债权获支持)。已脱敏,不作结果承诺。

  • 工程尾款案件优先固定合同总价、已付款与付款条件成就节点,诉请金额宜与可核验证据对齐
  • 口头或单方主张「实际结算更高」,若无对方确认或结算依据,法院可能仍按合同价扣减已付款计算

更新日期:2026-07-29

案例概述 / 法律问题

2023年5月,被告个人以筹备成立公司名义,与原告建材门市签订《研学接待地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制作安装板房、厕所(含排水化粪)、水槽、停车坪、扣板招牌及公寓楼阳台隐形防盗网等工程,含税承包总价123568元;开工先付材料款6万元,剩余款项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案外人代付前期费用6万元后,原告完工并多次催收尾款。原告主张实际结算工程款更高、尾款75640元,并以756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主张资金占用费,同时请求另一后成立的公司作为场地使用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由本所代理原告。

争议焦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付款条件成就时,尾款金额以合同约定还是事后主张的结算价为准
  • 主张高于合同总价的结算尾款时,举证不能如何处理
  • 欠付工程款利息无约定或约定过高时,法院如何酌定计息标准与起算点
  • 合同相对人与后成立、主张为场地使用人的公司之间,付款责任如何区分
  •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时,缺席判决如何适用

适用法律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

规范要点: 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与本案关联: 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付款条件成就后,合同相对人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范要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本案关联: 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本金外,还应赔偿因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规范要点: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与本案关联: 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四倍计息,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定按同期一年期LPR计付,并确定起算日,未全额支持四倍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规范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与本案关联: 原告主张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尾款,但未能充分证明已与被告就更高金额达成结算,法院按合同总价扣减已付款确定尾款;对另一公司付款责任亦因缺乏受益使用等证据未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范要点: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与本案关联: 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视为其放弃相应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以上内容为法律观点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服务承诺。

处理思路与过程

  1. 固定施工合同、前期材料款转账凭证、催收沟通与项目完工事实,梳理合同总价、已付款与诉请尾款差异
  2. 评估共同被告(后成立公司)的主体与受益使用举证空间,分层设计本金、利息与共同付款责任诉请
  3. 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时,依法推进公告送达,并就缺席情形下的举证重点完成庭审陈述
  4. 围绕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结算金额能否证明、利息标准与公司责任边界发表代理意见

结果与说明

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依合同「先付六万元材料款、剩余两个月内付清」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因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已与被告就更高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尾款按合同总价123568元扣减已付60000元,确定为63568元。判决:合同相对人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568元及利息(以6356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对另一公司付款责任及按四倍LPR计息等)。两被告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及保全费由双方按责任分担(已脱敏,不作结果承诺)。

启示

  • 工程尾款案件优先固定合同总价、已付款与付款条件成就节点,诉请金额宜与可核验证据对齐
  • 口头或单方主张「实际结算更高」,若无对方确认或结算依据,法院可能仍按合同价扣减已付款计算
  • 利息标准无约定或约定过高时,常见按同期LPR酌定,四倍LPR类主张不一定获全额支持
  • 追加场地使用公司等共同被告,需证明其合同地位、受益使用或债务加入等,否则易被驳回
  • 被告拒不到庭可通过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但原告仍须就诉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问题

工程做完对方只付了前期款,尾款拖着不给怎么办?
结论:先固定施工合同、已付款凭证、完工验收与催告记录,核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再评估发函、协商或起诉。诉请尾款金额尽量与合同或可证明结算依据一致,不作结果承诺。
合同写了一个总价,后来口头说加了工程量,法院认哪个?
结论:关键看有无签证、书面确认、对账或足以证明双方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的证据。举证不足时,法院可能仍按合同约定总价扣减已付款确定尾款。
起诉时把后来成立的公司也列为被告,一定能追到吗?
结论:不一定。需证明该公司具有合同相对人地位、债务加入,或确系受益使用人等。仅主张「场地由该公司在用」而证据不足的,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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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仍需就诉讼请求提供充分证据;缺席不等于自动按起诉金额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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