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理入学并转账,合同无效后还能要回钱吗?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本所代理结果
本所胜诉
核心结论: 法院认定请托入学的委托合同无效,判令实际收款使用人返还53500元;微信号实名注册人因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返还责任,利息请求未予支持;本所代理原告胜诉。已脱敏,不作结果承诺。
- 以不正当途径请托办事并付款,合同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而非简单按「办不成就全额退」处理
- 合同无效后一般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但与请托无关的借款、个人往来等可能被剔除
更新日期:2026-07-28
案例概述 / 法律问题
原告请托一名被告办理其小孩入学事宜,并于约两个月内向该被告使用的微信账户多次转账合计6万元。后请托事项未办妥,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以另一被告系该微信号实名注册人为由一并主张责任。本案由本所代理原告。
争议焦点
- 请托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入学并支付费用,所形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 合同无效后,已支付款项应如何返还,哪些转账应予扣除
- 微信号由他人实名注册、但实际由请托相对方使用控制时,实名注册人是否承担返还责任
- 双方对无效合同均有过错时,利息请求能否支持
适用法律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范要点: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本案关联: 法院认为请托他人以非正规途径办理入学、干扰国家教育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范要点: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本案关联: 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请托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法院在转账总额中扣除与入学请托无关的三笔款项后,判令返还53500元;同时以原告对采用不正当途径亦有过错为由,对利息请求未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范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本案关联: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举证证明已还款;原告就微信号实名注册人构成合同相对方亦未能充分举证,法院据此分别处理返还主体与责任范围。
以上内容为法律观点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服务承诺。
处理思路与过程
- 固定请托入学的沟通记录、转账时间金额及微信收款账户使用情况
- 逐笔区分与入学请托相关的转账,与借款、个人往来等无关款项
- 围绕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无效后返还范围及利息主张准备诉讼请求与辩论意见
- 就微信号实名注册人是否属于委托合同相对方、应否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返还责任进行举证评估
结果与说明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请托被告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子女入学并支付费用,所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予返还;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剔除与请托无关的三笔共计6500元后,判令实际请托相对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3500元。微信号虽由另一被告实名注册,但结合转账附言、账户控制及原告认知,合同相对方仍为实际请托接收人,对实名注册人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采用不正当途径亦有过错,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驳回。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已脱敏,不作结果承诺)。
启示
- 以不正当途径请托办事并付款,合同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而非简单按「办不成就全额退」处理
- 合同无效后一般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但与请托无关的借款、个人往来等可能被剔除
- 收款微信号实名注册人≠当然的合同相对方;关键看实际使用控制、转账附言及当事人认知
- 请托方自身对违法行为亦有过错时,资金占用利息等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 被告缺席不当然导致原告全胜,法院仍会依证据审查返还范围与责任主体
相关问题
托人走关系办事付了钱,事没办成,钱还能要回来吗?
钱打到别人实名的微信里,能不能同时告微信号注册人?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主张利息吗?
相关问题中的解答为法律观点梳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服务承诺。
就本案同类问题预约咨询
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尽快与您沟通。法律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服务承诺。
您的信息仅用于咨询回复。提交内容为沟通线索,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服务承诺。
相关阅读
本网站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律师建议。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所不对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已经脱敏;不保证同类案件获得相同结果。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